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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得利用公餘時間協助支援家庭醫學臨床教學工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10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3242212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衛生署93 年10 月11 日衛署醫字第0930213439 號函略以:「……某甲擬兼任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家庭醫學門診之臨床教學職務,係屬臨床教學工作,尚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3 所稱之教學工作,某甲具家庭醫學專科證照,確實具備該項兼職所需之專業知能,尚屬合宜。」本案既經行政院衛生署審認係屬教學工作範疇,故某甲兼任是項教學工作如報經許可,與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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