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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許可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3月15日部法一字第095261603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無論係於辦公、下班或公餘時間,均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兼任教學工作,且倘係於辦公時間兼任教學工作,尚應受每週不得超過4 小時及應以事、休假方式辦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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