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是以,公務員如經權責機關就具體個案審慎衡酌實際情形予以許可,得兼任國內外研究工作,惟如於辦公時間兼任者,應以事、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辦理;又公務員得否兼任香港研究工作疑義,另涉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建請逕向大陸委員會洽詢,較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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