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 兼職事項(四)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員得兼任合作社之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0月6日86台法二字第153235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高雄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可否繼續兼任合作社理事職務一節,就公務員服務法制言,以該合作社如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公務員依前開規定許可後自得兼任是項職務。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