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 兼職事項(四)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員兼任農產品批發市場(含經營主體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相關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0932320155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2 及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 條第1 項及第13 條第2 項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且其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準此,公務員兼任農產品批發市場(含經營主體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相關職務,應依服務法第14 條之2 及第14 條之3 規定辦理。本部74 年6 月10 日74 臺銓華參字第25886 號函、85 年6 月29 日85 台中法二字第1319431 號書函、85 年11 月6 日85 台法二字第1377713 號書函、85 年11 月20 日85 台法二字第1379880 號書函、86 年7 月14 日86 台法二字第1476172號書函、90 年4 月19 日90 法一字第2017800 號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解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