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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經該會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毋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經許可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3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949108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2 及第14 條之3 所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是公務員兼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經該會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毋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視是否受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2 或第14 條之3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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