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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否兼任與其現職有職務上監督關係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3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4914641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與其現職有職務上監督關係,倘屬權責機關指派而為執行職務之一部分者,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2 及第14 條之3 規定無涉;如非受權責機關指派而兼任與其現職有職務上監督關係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者,則應視其是否受有報酬,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2 經權責機關許可、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或第14 條之3 經權責機關許可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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