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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得以街頭藝人身分展演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及第7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9月2日部法一字第1115485028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第6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7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基於街頭藝人現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管理,並於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爰街頭藝人展演係屬服務法第15條第6條規定所稱「個人才藝表現」範疇。是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得以街頭藝人身分展演並獲取適當報酬,惟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