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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否於YouTube平臺從事相關事務或於LINE販賣自己設計之貼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10月31日部法一字第1115500219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4項)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6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7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二、公務員單純於YouTube平臺分享自身經驗、心得性質、上傳自行錄製之影片而獲取相關報酬,倘未涉及業配、薦證或代言等商業行為,與服務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無涉;又公務員於YouTube平臺所從事之事務,如屬服務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教學」,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另倘涉及職務上之機密事件、以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應遵守服務法第5條規定,並受相關法規(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限制。公務員於LINE上販賣自己設計之貼圖,依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又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