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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業務需要得辦理保險業務員登錄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6月19日部法一字第097295345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據上,公務員如於本職工作之外,另登錄為保險業務員並從事招攬保險業務,自屬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所稱「兼任他項業務」,須有法令規定始得為之;惟如其登錄為保險業務員並從事招攬保險業務,係屬其本職之工作項目,而非兼任本職工作外之「他項業務」,即非法之所禁。

二、茲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 年6 月10 日金管銀(一)字第09700169570 號函復略以:「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經本會核准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相關規範及『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另該銀行子公司行員辦理保險業務,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辦理登錄,始得招攬,並應依同規則第14 條第1項規定,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其得經所屬公司同意,並取得相關資格後,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該非同類之保險業亦應與銀行有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保險業務合作關係之保險公司。有關保險業務員登錄之規定,係基於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業務,其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其招攬行為負有督導管理之責任。就保險業務人員登錄之目的,係為金融管理上需要,然非以此登錄據以認定兼職。」準此,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經核准辦理保險業務者,其受銀行指派招攬業務合作公司之保險商品之行員,雖須於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員登錄,尚不違反服務法第14條規定;惟如非以該銀行名義而自行招攬保險產品賺取報酬者,即違反該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