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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工作

發文字號:
銓敘部84年6月26日84台中法四字第1123765號函
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經衡酌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意見審慎研究後,以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不得執行其職務,並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故基於因案停職人員基本生計考量,是類人員於停職期間,得許其於民間機構任職;惟如工作之性質足以影響公務員榮譽者,仍不得為之。

附註:銓敘部91 年7 月16 日部法一字第0912161344 號書函略以,停職人員停職期間仍不得擔任執(開)業之專技人員以及組設公司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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