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7月16日部法一字第0912161344號書函
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其公務人員身分仍屬存續,且因案停職得領半數之本俸(薪)。是以,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如許其擔任獨立行使職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者,與公務人員本職工作性質顯不相容,不符一般社會大眾之期待,且失去因案停職之意義。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不得擔任地政士;其於私人機關任職時,除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及第14 條之1 規定之限制外,並不得與本職工作之性質不相容或有損公務人員尊嚴之情事,至其認定之權責,則應由服務機關審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