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得否兼任研究助理,即涉該研究助理是否係從事研究工作而定。因涉具體事實認定,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後,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辦理。另公務員得否應聘為研究助理,與得否兼任研究工作之研究助理,係分別適用服務法第14 條及第14條之3 之規定。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