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 兼職事項(六)停、休職及留職停薪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不得於民間機構從事門診醫療行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62757375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固得於民間機構任職,惟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及第14 條之1 規定,以及不得兼任顯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之民間工作外,如擔任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諸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事人員……等),則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得為之。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