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固得於民間機構任職,惟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及第14 條之1 規定,以及不得兼任顯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之民間工作外,如擔任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諸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事人員……等),則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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