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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不得於民間機構從事門診醫療行為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62757375號電子郵件
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固得於民間機構任職,惟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及第14 條之1 規定,以及不得兼任顯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之民間工作外,如擔任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諸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事人員……等),則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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