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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服務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等職務,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法一字第109494804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旨在使公務員經國家選任後,即應專心職務,努力從公,倘於本身職務之外經營商業,除影響工作效率外,亦難保不利用職務以操商業之勝算,故於第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俾免與民爭利,至如本職工作即應戮力經營商業者(例如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自無違反該條規定之虞,且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款(現為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借調留職停薪於適用服務法時,應以其借調之職務作為審認法律關係之基礎,爰倘其借調擔任之職務即為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等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則應視為其本職工作,並未違反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