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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離職後得擔任財團法人董事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0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2229284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係依民法財團之規定設立,依其捐助章程第2 條、第5 條及第17 條規定觀之,其為公益法人而非公司法第1 條、商業登記法第2 條(現為第3 條)及所得稅法第11 條第2 項所稱之「營利事業」,故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某甲於92 年1 月16 日退休離職後,擔任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一職,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1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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