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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離職後得擔任財團法人董事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0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2229284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係依民法財團之規定設立,依其捐助章程第2條、第5條及第17條規定觀之,其為公益法人而非公司法第1條、商業登記法第2條(現為第3條)及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之「營利事業」,故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某甲於92年1月16日退休離職後,擔任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一職,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現為第16條)規定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