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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辭職公務員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應如何處理及由何機關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及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10月26日部法一字第095271470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1(現為第16條)規定,依同法第22條之1(現為第24條)規定係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惟是否由原服務機關主動查察告發,服務法則未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242條第1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準此,離職公務員如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嫌疑時,任何人均得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另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獲知離職公務員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嫌疑時,則負有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之義務。至於離職公務員如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嫌疑時,服務機關應否主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現行刑事訴訟法亦未明定。
二、離職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1(現為第16條)規定係涉及刑責,故公務員離職後是否有違該條規定之偵查,係以代表國家為刑事原告,請求法院對於被告確定刑罰權有無及其範圍為其任務之檢察官專屬職權。是以,公務員離職後如遭人檢舉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嫌疑時,原服務機關僅得配合檢察官之偵查協助釐清事實,而無主動查察之職權。況公務員既已離職,原服務機關自亦無主動瞭解其離職後行為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