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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所稱「離職」之認定標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5月19日部法一字第0972917700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現為第16條)所稱之「離職」,係指退休(職)、辭職、資遣、免職、調職、停職及休職等原因離開其職務,而離開前之職務與營利事業有直接相關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