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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所稱「政黨職務」之認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法第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08485203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政黨職務範疇之認定,經函准內政部108 年8 月29 日、9 月10 日台內民字第1080134979 號及第1080136319 號書函略以,各政黨之選任人員,如執行委員、中央委員、中央常務委員、黨員代表、評議委員或監察委員等,或非選任人員,如總裁、榮譽主席、紀律委員或申訴委員等,均列有職稱,且對政黨運作均可能具有實質影響力,並不因其是否經由黨內選舉產生而有差異,是有關政黨職務範疇,仍應回歸各政黨章程之規定,依具體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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