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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不得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禁止之行為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6月18日部法一字第0983077837號電子郵件
內容: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 條第1 項之立法目的係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因此,第9 條第1 項各款行為,無論是否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均不得為之。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 條(現為第11 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該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仍不得為中立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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