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105816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公務人員運用職權作競選資源,或因其參選行為影響機關整體工作情緒,並於立法說明四敘明,公務人員自被公告為公職候選人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如具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所定事假以外假別之事實者,仍得依其所具事實之假別請假。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準此,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依規定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至投票日止應請事假或休假期間,如有符合上開行政院函之補休規定者,亦得以請「補休」方式參加競選活動。
附註: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第3項)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