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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期間或下班時間,從事競選拜票等選舉活動期間前之準備行為,尚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1條規範之範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1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月5日部法一字第0993138498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揆其立法意旨,除為避免公務人員運用職權作為競選資源,或因其參選行為影響機關整體工作情緒,以及各參選人於候選人申請登記後,須待候選人名單公告,始具備該項選舉之候選人資格,取得候選人之法定身分外,亦考量候選人名單公告日之翌日始為競選活動開始之日,爰明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準此,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期間或下班時間,得否從事競選拜票等選舉活動期間前之準備行為,尚非中立法第11條規範之範圍。

二、內政部98 年11 月27 日臺內民字第0980222027 號書函略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 條所定各項公職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期間,其目的在於於此期間內,應依該法相關規定從事競選活動,違反者,並依該法規定予以裁罰。至上開競選活動期間之前所從事之準備行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加以限制,而係依相關法律予以規範,如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等。

三、綜上,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期間或下班時間,得否於競選活動期間之前從事相關競選活動,係視其行為態樣,分別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