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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予政黨、政治團體辦理活動尚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2條第1項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2月29日部法二字第09932864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國民中小學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某國民中小學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並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將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本法第7 條第1 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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