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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前段適用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9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3388910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辦理相關活動;第13 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中立法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係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本部101 年3 月19 日部法二字第1013573193 號書函略以,中立法第13 條所稱辦公、活動場所係指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於選舉期間,機關自不得同意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選人進入辦公及活動場所進行造訪,如公職候選人僅是洽公,自無庸禁止其進入,惟應請其脫掉競選背心,又如機關係單純辦理各項活動,而受該活動邀請之公職候選人(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或現任長官)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且未有造勢、拜票之意,即不生違反中立法之疑義,然主辦單位仍宜先行提醒該公職候選人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以避免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