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捌、服務 > 行政中立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依行政機關組織法規定編制內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人員,應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及第1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6年1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6429330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第17 條:「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揆諸上開規定立法意旨,該法規範對象係以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或掌控行政資源為要件,並視其身分屬性分別列為適用或準用對象。

二、行政機關內如有同一職務採簡薦委制任用及聘任之雙軌制,其中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人員,雖非經公務人員考試用人,惟就其辦理業務及編制用人之屬性觀之,與任用人員屬同一體系,為常務人員之一部分,自應一體適用行政中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