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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第17條及第1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2月10日部法一字第098311922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2 條規定,其適用對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亦即以常任文官為適用對象。又同法第17 條及第18 條規定所列舉之準用對象,亦未包括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因此,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並非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是以,渠等得否具名推薦候選人,或具名擔任相關活動發起人,尚非中立法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