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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徵集」入營服補充兵役,在營期間不得核給公假,應改以留職停薪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8年11月27日68台楷典三字第3775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 條第4 款(現為第4 條第3 款)規定:「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給予公假,關於兵役之「征(現為徵)集」與「召集」釋義,經函准國防部68 道迪字第0594 號函略以:「現役及齡男子年19 歲之年,經征兵檢查合格,於翌年由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填發役集令,按指定時間地點
報到入營服役者,謂之『征(現為徵)集』。為達教育、演習、點閱與應變、作戰之需要,對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之集中,謂之『召集』。」本案公務人員經「征(現為徵)集」入營服補充兵役,在營期間受有國家二等兵待遇,其與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之「召集」,性質不同,依照前開規定,未便給予公假。(應辦理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