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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依法接受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得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8月16日86台法二字第151023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5 年10 月28 日85 台法二字第1373951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 條第1 款規定,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給予公假;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51 條第1 項第1 款:「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後享有或履行左列權利與義務: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軍師團管區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公務人員參加後備軍人各種活動及聯席會議,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得核給公假。是以,所詢後備軍人依法接受管理編組、教育或軍師團管區之活動事項,可否核給公假一節,請依前開函釋規定辦理。

附註: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5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現為第47 條規定:「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下列權利與義務: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