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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公務人員參加歲時祭儀活動應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辨理放假,不得再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5月4日部法二字第10033554861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原住民族公務人員於其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日,依內政部99 年11 月2日修正發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放假,本部83 年4 月16日83 台華法一字第0980650 號、84 年2 月28 日84 台中法四字第1094811 號函及歷來函釋涉及歲時祭儀活動得核給公假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