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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聘用人員、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等各類服務年資,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9月14日部法二字第1105385594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110 年8 月24 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 號令及第11053777382 號函規定,自111 年1 月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規定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公務人員曾任聘用人員、約用人員或臨時人員等各類年資,無論其職務之職稱、進用依據、薪資來源及計酬方式為何,如經服務機關審認符合前開本部110 年8 月24 日令及函所定服務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要件,得自111 年1 月1 日起,於服務機關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