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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本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第11053777382號函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110 年8 月24 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 號令及第11053777382 號函(以下簡稱110 年8 月24 日令函)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案例之處理等,說明如下:
一、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
(一)110 年8 月24 日令函所稱「全部工時(全時)」,係與一般行政機關服勤規定一致,亦即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所定上班時數認定之;惟如個案所具服務年資於任職時係經服務機關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例如輪班輪休制)者,則依該機關之規定認定。另個案所具年資如業依原規定核定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有案,惟未符110 年8 月24 日令函所定要件者(例如半日之聘〈僱〉年資),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予維持。
(二)個案所具服務年資於任職時之支薪方式(例如按月支薪與否),尚非110年8 月24 日令函所定休假年資併計之認定要件。
二、相關特殊案例之處理:
(一)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於公立學校教育實習之年資,如係83 年2 月7 日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師培法)公布施行前,依師範教育法規定辦理者,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至師培法公布施行後之實習年資尚不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向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提供勞務之派遣人員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惟嗣未經派代任用人員,日後倘任公職,其前具未經派代任用之訓練期間,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