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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2月15日部法二字第110540452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第11053777382號函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依水利法第12條及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1年1月1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