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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2月16日部法二字第11255317931號令
內容:

       公務人員曾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附註: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所具下列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六、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全時專任公費助理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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