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
內容:
一、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二、本部95年8月7日部法二字第0952683423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附註: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所具下列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七、服務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至第4目所定財團法人及事業機構之全時專任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