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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考試及格分發公營事業機構服務,其休假年資併計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65年10月12日65台謨典三字第2706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休假年資如何計算一節,本部為應實際需要,曾經規定:「公立學校教員,經考試及格分發轉任公務人員,如經原服務學校同意,且其年資未曾中斷者,准予視同調任併計休假。」在案。現職人員,經考試及格,分發至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服務,其休假年資之計算,得比照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