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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前未休畢之休假,於回職復薪後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12月27日部法二字第0932442049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其當年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 條第2 項規定奉准累積保留,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其尚未休畢之休假,於回職復薪後,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

二、公務人員經奉准留職停薪,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本部90 年12 月18 日90部法二字第2094225 號書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