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休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國防役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及第10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1月31日部法二字第094245732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規定之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須先入營接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發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退伍證書,辦理退伍,以預備軍官預備役列管。另依契約服務國防工業機構6 年,期間無論在國軍單位或公民營機構服務,均為文職或聘用人員無現役軍人身分。是以,公務人員前曾於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服國防役之年資,得分別依各該身分屬性併計休假年資。至於服務於財團法人等民營機構之國防役年資部分,為配合兵役役期調整,有關併計2 年休假年資之相關函釋部分,宜併予調整,而依其所折抵之兵役役期併計休假年資,以符各別實際現況。如其參加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而志願服務於民營機構,其服務期間無論為6 年或4 年,均係折抵原應服兵役役期為2 年時,得併計休假年資2 年。惟爾後如兵役法規修正,有關國防役人員得折抵原應服兵役役期調整為1 年半或1 年者,其併計休假年資亦隨之調整為1 年半或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