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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撤銷辦理復職後,其停職期間得併計休假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3月7日部銓一字第094245914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該停職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並無休假年資中斷與否之問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其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