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該停職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並無休假年資中斷與否之問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其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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