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42476937號書函
內容:
本部88 年9 月3 日台法二字第1797113 號函釋略以,關於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如何折算役期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應循軍職年資查證方式函請國防部等權責單位辦理。查證折算軍職年資後,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休假年資併計之相關規定辦理。是以,軍職年資及軍校基礎教育期間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惟軍校基礎教育期間如經權責機關查證並依「國軍軍事學校各班隊基礎教育時間併計退除年資統計表」折算役期者,得併計為退休年資,該項折算役期亦得併計為休假年資。
附註: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所具下列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三、軍職年資。……」其中所稱軍職年資,除在營服役年資外,亦包含經國防部等權責機關(單位)查明役期後,所折算之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