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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辭職前往參加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工作,嗣再任公務人員後,該段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8月7日部法二字第0952683423號電子郵件
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係財團法人(依該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 條規定),於85 年7 月1 日成立,並於86 年7 月1 日與「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合併,為我國專責提供對外援助之法人機構,非屬政府機關,其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附註:依本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前開本部95年8月7日部法二字第0952683423號電子郵件,自114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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