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案羈押停職期間,與留職停薪人員相同,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僅未具現職人員身分,其95 年任職至當年12 月28 日,如合於辦理年終考績,參照本部76 年4 月22 日76 台華典三字第90131 號函釋意旨及休假年資以月計,得認屬年終在職之情形,同意於96 年1 月起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 條第1 項規定核給休假,並於復職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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