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一、應104 年1 月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 條第2 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 月起核給休假。
二、本部92 年3 月20 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 號令、95 年1 月9 日部法二字第0952586662 號書函、96 年4 月24 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 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就104 年1 月1 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