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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應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有關其休假年資併計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8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10月3日部法二字第1033889056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一、本部103 年9 月1 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 號令規定,應104 年1 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休假年資,俟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7 條第2 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 月起核給休假。

二、又應104 年1 月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考試錄取訓練期間,雖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惟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倘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分配其他機關占缺訓練期間如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予派代,同時進行訓練(視同商調),且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有案者,屬請假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之情形,尚不受前開本部103 年9 月1 日令釋規定限制,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且依規定賡續實施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