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休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志願服務於民營機構期間,因體位複檢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而提前辭職未服務滿4年之年資,應如何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6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8307018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8 條第3 項規定:「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其中所稱軍職,包含義務役年資。本部86 年1 月4 日86 台法二字第1402301 號書函及94 年1 月31 日部法二字第0942457323 號書函釋略以,國防訓儲人員入營接受預備軍(士)官基礎教育及服務民營機構(含財團法人)期滿之2 段年資得以折抵義務役役期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爾後如兵役法規修正,有關國防訓儲人員得折抵原應服兵役役期調整為1 年半或1 年者,其併計休假年資亦隨之調整為1 年半或1 年。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第8 點規定:「(一)經核定錄用人員,依國防部通知指定時間、地點入營接受十二週預備軍(士)官基礎教育……(三)教育期滿合格,發給預備軍(士)官適任證書,並且由預備軍(士)官教育單位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離營通知及資料轉移……以預備軍(士)官後備役辦理報到列管。……」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1 條規定:「(第1 項)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三、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者。……」準此,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以下簡稱國防訓儲人員)入營接受12 週預備軍(士)官基礎教育離營,即以預備軍(士)官後備役列管,惟是類人員於行政機關、公民營機構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者,其國防訓儲志願服務年資無法視同折抵兵役役期。

       某甲為90 年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自90 年10 月15 日至91 年1 月7日入營接受預備軍(士)官基礎訓練計12 週,嗣於91 年1 月14 日起志願服務於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預計服務至95 年1 月13 日止,惟因體位複檢判定為替代役體位,經國防部人力司93 年2 月17 日睦瞻字第0930002317號函註銷其訓儲資格,並於93 年7 月9 日辭職,以其國防訓儲人員志願服務未期滿,無法依前開本部86 年及94 年書函規定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又其亦無回役服替代役之年資證明,爰其僅得採計入營接受預備軍(士)官基礎訓練12 週之兵役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