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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獲判無罪確定,其准予復職後延遲到職之期間不生事假登記之問題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5月18日78台華法一字第26303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以其「報到之後,在職期間」發生請假事實為要件。本案公務人員某君自78 年4 月11 日起始正式報到復職,則在此之前,既未到職,自不發生應否准給事假登記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