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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應由服務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18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 年11 月15 日勞動二字第0910057316 號函略以:「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 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公務人員如遇申請家庭照顧假爭議時,可循公務人員之救濟及申訴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