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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核給期限及扣除俸(薪)給方式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9月2日部法二字第0942519565號書函
內容:

       重申本部62 年1 月19 日62 台為典三字第47308 號函釋規定,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給,以及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雖無規定一定之期限,但機關長官得視請假事實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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