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部62 年1 月19 日62 台為典三字第47308 號函釋規定,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給,以及超過規定期限之事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雖無規定一定之期限,但機關長官得視請假事實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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